问题 | 犯罪预备形态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犯罪预备形态区别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 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的预备形态不仅要求犯罪的停止发生在预备阶段,即犯罪行为还未发生的时候,也要求这一放弃的行为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愿意的。 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还要参考具体的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形态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蓄意违法犯罪的准备阶段,其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行为人已然逐步开始实施谋划和筹备犯罪的行为,也就是为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及其步骤的顺利进行而做出的必要准备; 其次是行为人尚未展开正式的犯罪行动,换言之,在具体实施犯罪的实际行为着手之前,犯罪行动便已自我制止并停滞不前。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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