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犯罪的预备犯具有的特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构成犯罪的预备犯具有的特征 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 诚然,对于实施了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人既然明白自身的行为将产生不良甚至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他有意地、或者不过分关注地期待或纵容这一结果出现时,其实就已然触犯了恶意犯罪之罚则。 犯罪主体,即为实际实施犯罪行径之人; 与此不同的是,行为人应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影响,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测到这一后果,或者虽然已经清晰认识到了潜在的风险,却轻率地相信可以凭借个人能力加以规避,从而让事件演变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此时的行为便属于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理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过失犯罪,唯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需负起相应的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关于犯罪预备的特点描述如下:(1)行为主体已经开始执行相关的犯罪预备行为,也就是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以及完成犯罪行为而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2)行为主体尚未开始进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说,在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正式启动之前,犯罪活动就已经被终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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