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续的过程中,倘若有一方擅自进行借款行为但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针对这类情况,其处理办法将根据实际状况进行精准细分。通常来说,若所借之款并未被用于配偶之间的共同生活或共同从事的经营活动,亦或是仅凭举债方单方面意愿便进行借贷,那么此类债务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在此情况下,对于这笔债务毫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偿还义务。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即便另一方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他或她仍有可能需要与举债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擅自借款且另一方不知情,处理办法需根据具体情况细分。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仅凭举债方意愿,则视为个人债务,不知情方无偿还义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则不知情方也可能需共同承担债务。 二、夫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之时,以下财产皆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1.工资与奖金,此乃指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际,无论哪一方或双方在职业生涯中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类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2.生产与运营的收益,这代表着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过程中,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所从事的生产、运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此处具体涵盖了在婚姻关系运行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可得之财产,即是说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从其一方或双方处继承而来和收到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是财产权,并非现实的占有。 而即便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前还未能真正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只要继承的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框架之内,那么所继承的财产也依然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5.除上述各项之外,还是有其他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6.夫妻双方实际赚取或者应当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应获得的那一部分,同样应由夫妻共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某一配偶欠下了数额较大的债务而令对方毫不知情,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操办公司活动或者是源自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若答案是否定的,并且债权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债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挑战。举例来说,即使债务是由某一方以其名义所借,但是如果这笔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等重大生活必需品,那么它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比如债务的具体用途、夫妻之间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擅自借款且另一方不知情,处理办法需根据具体情况细分。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仅凭举债方意愿,则视为个人债务,不知情方无偿还义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则不知情方也可能需共同承担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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