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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解答

一、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的欠条有诉讼时效吗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遭遇民事权利受损需要法律援助时,其所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限应设定为三年;而涉及劳务关系的欠条同样是被视为一种民事权益,必须遵循上述诉讼时效期限的严格规定。这就意味着,从权利人明确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并且对应的义务人为谁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然而,倘若超过了这整整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对相关案件提供司法保护,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权利人主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人民法院才会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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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5: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