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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解答

一、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需要多久

通常情况下,针对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院需在收到上诉状或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但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须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限,且最长可达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延期的,必須向上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安部门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处理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受理案件,无论是来自控诉、自我举证、报警、被强迫带至派出所等方式,都需要接受并开展调查;其次,在接手案件后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相关材料的核对和分析,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将案件移交其他相关机构、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直接不予立案;第三,一旦确认需要立案,则需选择进行侦查工作或是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第四步,进入侦查阶段,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证据,寻找案件的真相;第五步,在掌握足够证据后,破获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最后,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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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