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有什么 在法律实践中,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手段的运用常常涉及以下四种类型的审判对象:一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二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其对社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我们必须全面权衡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以下是取保候审所适应的具体条件规定:首先,应当满足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独立执行附加刑等情形之一; 其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能够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 第三,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以及孕妇和正在哺乳期的女性而言,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对社会形成潜在风险,也可以进行此种方式; 最后,对于羁押期限已经结束且案件仍未结案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适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法律实践中,取保候审对象有四类:可能判管制等;可能判有期但无社会威胁;患重病、孕期或哺乳期女性;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决定是否适用需权衡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及嫌疑人状况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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