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一方因某种事由提出要解除保险合同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问题 | 合同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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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在当今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具备了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解除行为。这种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行为是由有解除权的人实施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人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因此解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第四,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故合同未生效或已履行完毕,则合同解除不发生。但史尚宽先生认为:契约或债权关系因清偿、抵消、免除而终了者,解除权不必消灭。盖依解除得使基于清偿一旦终了之契约或债权关系视为自始未曾存在。关于解除权之消灭,原则上,不认对于契约或债权关系有附从性。 二、当前民法学说上合同解除的效力当前民法学说上,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合同解除后,对于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了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对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可见,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但是,合同溯及力问题为传统民法上素来争执之问题,尚无定论。有的主张,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有的主张合同解除无溯及力。亦有折中观点,主张须结合具体情况,对溯及力区别对待,认为: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分具体情况分析。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向有三种基本主张: 其一为以德国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互相排斥,不能并存; 其二为以瑞士、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立主义,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两立主义内部,对于损害赔偿的性质,粗略地可概括为两种主张: (1)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说,即违约损害赔偿; (2)因合同解除之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究竟指何种损害而言,又有两种观点: 其一为履行期待说,即因期待合同不解除而可完全履行所受之损害; 其二为信赖利益说,此即瑞士债务法所规定的消极的合同上损害。 选择主义认为,合同解除与债之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存。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债务人损害赔偿,两者只能择一。这种观点是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为前提的。因为,解除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就使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失去了存在基础。 三、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之比较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 与合同解除不同,协议解除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不过笔者以为,其本质上的区别是:合同解除的标的是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而协议解除的标的是有效的合同。协议解除是以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有的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协商的目的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但这种利益归根结底是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成立新合同以其新的合同目的,消灭旧的合同目的,应无不可,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而旧合同目的既已消灭,为之而存在的合同的两种功能失去根据,合同内容(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消灭,而合同有效性也不复存在。因此,在协议解除的特殊情况下,使已生效之合同不复存在。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规定(一)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应予允许并加以提倡。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为因解除权者之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契约之效力溯及的消灭之权利,故为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1)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人。发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定的机构解决。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以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该特别程序的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法院有权裁判合同解除,是指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合同解除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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