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在哪个阶段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在哪个阶段执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中,刑事拘留主要被采用作为固定证据和侦破案件的手段之一。 当国家安全机关,亦或是检察院有权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进行刑事拘留时,前提则是犯罪嫌疑人已客观存在着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并且此种情形紧急不容忽视。 这种措施旨在迅速有效地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避调查、审判,或者消极对抗司法机构,甚至可能会导致更多犯罪事件发生或持续。 在实施了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在法定的期限内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哪个部门决定的 刑事拘留权主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关于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情况,若被告人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即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措施:如其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再者,当被告人的罪行被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指认出来,亦或是在被告人的身旁或居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这些都可能成为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合理理由。同样地,如果被告人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都可作为警方执行拘留的条件之一。此外,如果被告人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亦或是其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尚未明确,亦或是其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迹象之时,便可成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拘留的充分依据。除此以外,在人民检察院自侦事件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逸之中,以及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风险的被告人,同样具有依法决定执行拘留的权力。 在刑事侦查阶段,刑事拘留用于固定证据和破案。国安机关、检察院对有重大嫌疑且情况紧急的犯罪嫌疑人可刑拘,以控制嫌疑人。刑拘后,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决定是否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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