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用通知受害方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用通知受害方吗 取保候审这一刑诉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通知受害方。 众所周知,取保候审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彰显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社会危险性方面所存在的强烈关注。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某一特定案件是否予以取保候审的决策,通常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决。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假如取保候审的实施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可能引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可能损伤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权利等等,那么办案机关则有必要适时地向被害人通报相关事项,以便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为刑诉关键程序,原则上不强制通知受害方,旨在维护诉讼秩序及保障权益,尤重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考量。公安、检察、法院依法裁定。特殊情况下,若取保影响被害人安全或经济权益,办案机关应适时通报,以周全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取保候审用于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被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犯罪嫌疑或被告人;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甚至是更高刑罚的对象,只要实施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 (3)如果有诸如身患重病、缺乏自我生活能力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喂奶的妇女,只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确保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当已被法院依法拘留并送进看守所的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然未被审理终结时,也可以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用解除吗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是需要进行终止的。它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用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当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特定状况(如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时,都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时,必须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际执行操作的相关机构。这些执行机构收到上述决定之后,他们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处理解除流程,同时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继续采取该方法来保持对被监管人的控制就不再合适了,因此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并改变为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措施,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依法终止。 取保候审为刑诉关键程序,原则上不强制通知受害方,旨在维护诉讼秩序及保障权益,尤重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考量。公安、检察、法院依法裁定。特殊情况下,若取保影响被害人安全或经济权益,办案机关应适时通报,以周全保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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