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伤害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伤害吗 将取保候审对被取保者所带来的影响简化为损害是不准确的。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合法进行,同时亦给予涉嫌犯罪人员或者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从某种角度观察,被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相关人士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举例来说,在社会舆论环境以及周边人群的认知观念等因素作用之下,可能会给其带来相当大的精神压力。 然而,从严格的法律层面而言,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已经判定有罪,仅代表相关案件仍处于调查、审查起诉或是审判环节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单纯损害,实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合法进行,赋予嫌疑人一定自由。虽可能因社会舆论带来精神压力,但法律上未定罪,仅表明案件处调查、起诉或审判阶段。 二、取保候审由什么部门执行,法律如何规定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通常由公安机关来负责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各个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被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非单纯损害,实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合法进行,赋予嫌疑人一定自由。虽可能因社会舆论带来精神压力,但法律上未定罪,仅表明案件处调查、起诉或审判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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