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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如何判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一、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如何判

当夫妇之间出现纷争并欲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时,该如何处理他们所生育的孩子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法律更多地会考虑到孩子的意愿及其成长所需的最佳环境。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通常将依据一系列特定条件进行判断与裁定。

首先,如果孩子还未年满两周岁,那么优先考虑的便是母亲直接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其次,当孩子已经达到两周岁以上的年龄段时,问题将会变得更为复杂。

此时,我们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份协议,若未能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则需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最后,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儿童,我们会尽量遵循他们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做出相关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父母身处离婚状态,孩子仍然属于父母两人共同的骨肉血脉。

因此,作为父母,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仍然拥有着继续照顾、教育、保护孩子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感情不和怎么起诉离婚

在遭遇感情不合之困扰而选择诉讼离婚时,您应当于事发之时尽快着手准备所需之关键文件,包括婚姻证书、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相关未成年人的医学出生证明等资料。之后,您应带着这些资料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或其经常居住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申请。对于此种状况,法院会对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调解工作能否起效进行详尽的审查。若经审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和的,那么依法依规该法院应该批准并作出判决,准许这段婚姻结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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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