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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分类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解答

一、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

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

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

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二、在校大学生欠钱不还会坐牢吗

关于在校大学生拖欠债务而未偿还的问题,首先应理解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债务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约定期限偿还所借资金。若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则需依照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按照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民事债务纠纷通常并不会引发刑事责任,即坐牢。除非借款人涉及到诸如欺诈、恶意逃债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否则将不会因该类民事债务问题而被判处刑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债务问题,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等。因此,针对在校大学生拖欠债务的现象,除非存在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否则不会直接导致刑事责任。债权人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索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依据具体施害行为所造成的事故责任程度之轻重,我校将在经济层面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付。就学生的人身损害问题而言,赔偿范围通常包含以下四大部分:首先是常规性的赔偿部分,主要涵盖了医疗费用、营养补贴费、误工津贴费以及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多项支出;其次是对于残疾状况所产生的赔偿,包括康复器具购置费用及残疾人士生活辅助费用上的赔偿;第三是对死亡事件引发的赔偿,涉及到丧葬费用和死亡相关补助费用的支付;最后则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为了弥补因伤害经历而导致的精神创伤,所采取的额外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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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6: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