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婚后财产公证是否要到当地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民法典婚后财产公证是否要到当地 财产公证一般要根据情况不同选择公证地点,财产所在地、夫妻双方居住地的公证处一般都可以对财产进行公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承认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效力,具体财产公证的地点要依据夫妻双方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方因素综合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民法典婚后房产权的规定是什么 当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后共同购置房产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即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据法律原则,夫妻两人应当平等地享有分配权; 然而,如果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独自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只要不涉及贷款问题,则该房产便会自动归属于这一方作为个人财产,而其他配偶无法对此进行分隔;倘若存在涉及贷款的行为,那么这一方就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借款中共同偿还的那部分以及房产增值所带来的价值增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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