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担保人的催收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对担保人的催收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关于保证人之追索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该期限自权益人明确认知或合理推定其权益受损且义务人具有相应行为之时起算。 然而如权益受损超过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对于具有特殊情形之人,可提出申请予以判决延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 对于担保存款人的法律保护期限设定为三年。 所谓保证债务,便是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主要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义务。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情况是在主债务无法履行时,由保证人替代债务人履行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失效之日起,便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情况则是在主债务无法履行时,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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