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人如何追缴赃款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受害人如何追缴赃款 首先,对于犯罪分子在违法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财物,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或者要求其退赔; 其次,对被害人合法拥有的财产,需要立即进行返还; 再者,依法对违禁品以及为实施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个人财物,必须予以没收; 最后,对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或自行处理行为。当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追缴: (一)第三方明知该涉案财物的来源而自愿接受的; (二)第三方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获取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方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方通过其他恶意手段而获得涉案财物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受害人如何反对取保候审 若受害者未能提出反对意见,犯罪嫌疑人才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在满足如下任一条件下,对象便可相机取得取保候审的权利:(1)关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于主刑之外适用的附加刑的情况; (2)针对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处罚的人士,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区治安产生危害; (3)在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或怀胎、正在授乳自己新生儿的孕妇中,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见得会滋生任何社会风险; (4)在羁押期已届满而案件尚无定论之际,为保护嫌疑人权益,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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