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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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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侦查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证据搜集、审讯、取证等工作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侦查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权,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操作、非法拘禁或虐待调查对象。在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尊重调查对象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严格保密调查过程和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如果侦查人员违法操作或滥用职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侦查人员相关词条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事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当事人可以申请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回避,不得参与该的处理的一种。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 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的从业人员,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 审判人员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

  • 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被害人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 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证人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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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