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当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之际,一般情况下都需提交若干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具备取保候审资格的相关证据资料。例如,能够证明其所犯罪行情节轻微的相关证据,诸如犯罪动机纯正、犯罪手法并未极端残忍、所带来的危害结果也相对有限等等;又或者是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将不会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刑事检控以及法庭审判的相关证据,譬如他们在当地拥有稳定的职业、居住场所,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及声誉等等; 再者,还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将不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产生任何阻碍作用的相关证据,例如他们并无销毁、篡改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的潜在可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通常需提交证据以证明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条件。这些证据包括:证明犯罪情节轻微,如动机纯正、手法非极端残忍、危害有限;证实他们不会逃避司法程序,如有稳定工作和住所,良好的社会关系;以及确保他们不会妨碍诉讼,如无篡改证据或干扰证人的风险。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到了是否会被抓起来 法院及公安机关应在保证人的候审期间到期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负责决定是否解除与变更强制措施机关的相关部门。 该决定机关需要做出正式的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 最后,由执行机构具体实施这些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公安还查人吗 在犯罪嫌疑人获准取保候审阶段,公安机关通常会继续展开深入的事件调查工作。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事件侦查活动的终点,而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施加适度的限制。然而,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仍有权进一步搜集证据,核实事件事实真相。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如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导致其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进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通常需提交证据以证明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条件。这些证据包括:证明犯罪情节轻微,如动机纯正、手法非极端残忍、危害有限;证实他们不会逃避司法程序,如有稳定工作和住所,良好的社会关系;以及确保他们不会妨碍诉讼,如无篡改证据或干扰证人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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