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 (1)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启动了诉讼程序; 2、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向义务人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 3、义务人对权利人表达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这三项因素均可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并进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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