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规定理赔时效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法规定理赔时效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理赔申请须于索赔期限之内提交,如若超出该时限,无论被保险人和/或受益人均未向保险公司发起索赔请求,亦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及未申领保险赔偿款者,均视为主动放弃其应得权益。而具体到各类保险产品,其所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各有不同。例如,针对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通常设定为五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其索赔时效则普遍规定为两年。 此外,索赔期限通常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保险责任并进行报案,随后再提出相应的索赔请求。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欲设立保险公司者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指标: 首先,惟主发起人需具备稳健的盈利能力及良好的商业声誉,且过去三年期间内未发生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其净资产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两亿元整; 其次,该公司还需具备完善的《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章程; 再次,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公司还应拥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业务实践经验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最后,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并拥有符合标准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必要设施设备。 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亦对设立保险公司提出了其他具体要求。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依据《保险法》之规定,保险理赔申请应于索赔起算日期内提交。如若未能在所定期间内提出申请、提供必要之证实材料或者未领取款项,则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各类保险产品所设定的索赔期限不尽相同,对于人身保险,该期限通常为五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多数情况下为两年。一旦超过此期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将丧失其相应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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