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依法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所以法律上更多使用的是“监护职责”一词。
问题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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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责任承担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获利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9条,纯获利行为包括奖励、赠予、报酬等。 2、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 即一些非常简单的民事行为,如乘坐公交车投币,买酱油,放学后买一支铅笔等。 3、双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合同行为——一概无效。 如签合同、转让、买卖等。 4、单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取得、变更、消灭权利的行为——一概无效。 如抛弃、立遗嘱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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