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什么 不适合申请保释待审的情况,主要包含有以下几种情况,但并非仅局限于此范围之内:1.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他们可能面临服役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在实施保释待审措施时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危机和风险; 3.存在足够的证据表明可能给涉案的证人、鉴定人、受害者以及其近亲带来重大人身安全隐患; 4.发现有试图逃避调查活动或是可能阻碍证词提供的行为; 5.在犯罪事件发生之后意图自杀或者逃离司法管辖范围; 6.有伪造、销毁重要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事实;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刑法法规的行为举动; 8.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利于进行保释待审的种种情况。 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加以概括,决定是否适宜给予犯罪嫌疑人保释待审,必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乃至法律规范的总体要求综合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什么 对于无法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余罪行极其恶劣且情节严重者; 其次是累犯和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 第三,采取自伤或自残等手段逃避司法机关调查的犯罪分子; 最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亦属取保候审不得适用之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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