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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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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同居概述

据《新华词典》解释,同居是指:“同住在一起;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非法同居,一般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其特征是:不法性。即这种同居是为法律法规禁止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同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非法同居的最本质特征;自愿性。即非法同居是一种自愿性的同居行为。这一特征,使非法同居行为与某些犯罪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行为区别开来;公开性。即当事人的同居一般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进行的。这一特征使非法同居区别于通奸行为;持续性。非法同居应当是持续一定时间的共同居住行为,偶然为之或断断续续的同居行为如偶尔通奸等一般不宜作非法同居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解释依托的特定法律即婚姻法所限,对于婚外非法同居以外的他非法同居行为,则不应依此解释。

二、非法同居的种类

综合现行有关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同居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1、故意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及女性精神病患者(含痴呆者)同居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2、重婚及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刑事犯罪行为;

3、未构成重婚罪的一般刑事违法行为。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下述四种情况属非法同居:对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受虐待,与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4、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5、其他一切为法律禁止的男女同居行为。

三、婚前同居是否属于非法同居

在新中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男女婚前同居(或称未婚同居,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一直被视为非法行为。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处理的结果免不了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这样做,一直被认为是合法合理的。事实上,婚前同居在我国长期被作为非法同居看待与对待,纯属认识误区与错误做法:

首先,与相关立法精神不符。法院认定非法同居的依据主要是某些过时或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的司法解释。如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点认为:“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一解释,沿习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思想,是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曲解。1994年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失效,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已无此项规定)只要稍作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该条规定的立法实质在于将此类同居关系排除在合法婚姻关系之外,并不存在认定同居行为法律性质(合法与否)的内容或意图。

其次,缺乏充足的法理法律依据。从同居行为的本质看,男女同居是人类的天然性权利,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男女婚前同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属行为自由范畴,现代各国法律一般不加管制。即使在有严格管制的国家中,其管制也随着时代变迁而有越来越宽松的倾向或趋势。因此,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借口限制或禁止男女婚前同居行为。在缺乏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仅凭司法解释认定婚前同居行为非法,显然是缺乏充足法理法律依据的。在更多的情形下,法院应以私法观念(法无禁止即合法)去认识和对待男女婚前同居行为。

最后,是以同居目的区分同居行为的非法与否缺乏科学性。要知道,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并非确定婚前同居行为非法与否的科学依据。因为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除了重婚罪的认定,区分当事人的同居目的或主观意图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以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确定男女婚前同居行为的非法与否,很容易被当事人规避而丧失实际意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解释缺乏科学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难看出,这是对过去不当解释的修正。更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司法理念的转变,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活动与行为符合现代婚姻立法及现代法治精神。

四、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认定特定当事人的同居关系或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同居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与法律基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精神,非法同居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是形成共有财产关系。非法同居、共同生活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共有财产关系,但这种共有关系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对待,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只能作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二是阻碍合法婚姻关系的生成。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无法形成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不能相互享有婚姻法与继承法规定的专属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各项人身财产权利。如彼此不能主张继承权、扶养权、离婚时的补偿权请求权等。

三是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属非法同居,就不可能构成重婚犯罪。而明知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则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四是可以构成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依现行婚姻法,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五是可能出现其他法律后果。即除上述后果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非法同居行为引起的后果,如行政法律后果、依照诉讼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因非法同居生育而导致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责任产生等。正确认识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是依法正确处理相关性法律争议或问题的重要前提。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要注意避免以非法同居为借口歧视非法同居者或随意惩罚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应人为地将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不适当地扩大化,损害非法同居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曾有司法解释涉及到某些非法同居的行政法律后果,如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应当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由于缺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这一解释已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与要求,不能再作为对姘居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同居者接受非法同居一方的财产赠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出于感情等方面的原因,一些非法同居者往往在同居期间或结束同居关系后给予对方(往往是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补偿。那么,在肯定存在非法同居行为的前提下出现的赠与或遗赠行为,能否获得法律的保护呢?

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赠与或遗赠行为合法与否区别认识和对待。满足以下条件的赠与或遗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1、赠与人自愿。在我国,以性关系为条件获取经济利益是为法律禁止的。《婚姻法》第三条也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性关系向对方当事人索要索取财物也因为其不合道德性而为我国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禁止的。但显然,赠与人自愿的赠与与借性关系(包括同居关系)索要财物行为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自愿赠与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处分行为,不仅法律不干预而且受到保护。但赠与人的自愿赠与,要排除一切影响自愿的情形,如事先有约的、应同居者要求作出的赠与等;

2、赠与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赠与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这是进行财产处分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赠与人或遗赠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否决赠与或遗赠行为的有效性,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这是对夫妻共有财产权行使法律要求的曲解。事实上,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行为的界定与认定是非常严格的。由于财产种类繁多且法律管制要求存在差异,夫妻共有财产在民法中属共同共有,故法律对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使要求是相对宽松的。这表现在立法并没有确立相关的夫妻共有财产行使规则细则,尤其是对金钱等动产的共有权行使。只要不涉及重大夫妻共有财产(如房屋、汽车和船舶等),夫妻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都不应被视为无效;其次,有违保障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和第三人权益的民法精神。民法在保护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并兼顾交易安全、交易稳定、交易秩序与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一边倒”的做法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最后,与一般法理相悖。从法理上分析,夫妻行使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为属于内部性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处分财产一方的行为是否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不能也不应该对第三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因此,第三人包括取得赠与财产的非法同居者不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赠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取得了其共有人的同意。这也在法理上决定了不宜普遍以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否决赠与或遗赠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等。

但令人遗憾司法现实是:在我国,几乎所有的涉及“第三者”受赠或受遗赠的诉讼都是以“第三者”的败诉而告终,理由是“第三者”的非法同居及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笔者认为:法院绕过民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的具体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否决同居者的受(遗)赠权利,是缺乏法理法律依据并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

1、违反司法原则。正确司法与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效力上高于民法的具体规定,具体规定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由于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巨大的司法弹性,从司法角度看,除非缺乏具体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或原则性规定不宜作为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在这个意义上看,绕过或规避具体规定的司法行为,不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而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践踏和对司法原则的扭曲;

2、非法同居不会导致受(遗)赠权丧失的民事法律后果。当事人的自愿赠与或遗赠行为,虽然与非法同居相关但并非直接基于非法同居行为本身。换言之,同居者获得财物并非根据非法同居行为而是基于赠与或遗赠行为,是赠与或遗赠的结果而不是非法同居的结果。以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而否决同居者的受赠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不适当的司法干预或司法侵权行为。更何况,赠与方的同居行构成非法同居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的行为也构成非法同居(如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为的同居);

3、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最道德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告诉人们: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依法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是现代社会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客观需要。以情代法或以德代法,歧视“第三者”及其合法权益保护,是司法的退步和法治的悲哀。

六、非法同居的解除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关系。

2、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非法同居相关词条

  • 同居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

  • 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期间内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而形成的两性关系。对双方是男女朋友或其他情况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法律既未作出禁止,但也不保护这种关系。然而未婚同居关系包含了男女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司法实践上因之而起的诉讼也接连不断。

  •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故该类纠纷分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重婚

    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 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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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5: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