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看守所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应如具备以下情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适合申请取保候审:其一,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期等较轻处罚; 其二,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便可避免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案情; 其三,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防止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在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也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取保候审交钱吗 当涉嫌违法者在申请办理保释候审之时并未提供担保人作为支持时,他便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来弥补这一空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则应首先要求其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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