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申请在哪提交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申请在哪提交 本保证书的提交对象应为负责相关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上法律机构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对涉嫌犯罪者或者被指控有罪之人实施保证审理措施。 此外,提议应该有司法机构施行,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此份保证书的呈递对象特别指定为负责相关诉讼事项办理的国家审判机关(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如人民检察院)及治安警察机构(如公安机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上述法律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权力对涉嫌触犯刑法或被指控有罪的人士采取保释候审的审理措施。同时,该项建议应当由司法部门提出,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落实相关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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