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向谁提交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向谁提交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所明文规定,厘清何者可以作为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机构这个重大议题时,我们需明确的是,这种权利完全可以而且应被阐释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大司法权威机构中的任意一方行使。 然而,究竟该由哪一个特定的机关来行使这一权力,必须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通常来说,当案件已经进入到审判程序的关键阶段时,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往往会落到人民法院手中; 而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的初期,公安机关则有可能成为决定取保候审的主导力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向哪一个特定的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向哪里儿申请 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申请需要递交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机构。对于已被逮捕或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人均享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赋予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权利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个机构。何者为主体执行这一权力,需要视乎案件所处阶段及实际情况而各有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当进入审理阶段后,通常会由法院进行裁决;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起着主导作用。然而,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特点和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何人为适用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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