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犯取保候审还有没有事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从犯取保候审还有没有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或辅助性质时,应依法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若从犯得以取保候审,这往往表明法院或司法机构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相对较低,或者其所涉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故而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取保候审仅代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并不能预示案件已尘埃落定。 至于最终是否有事,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判决而定。 若法院判定从犯无罪或罪行较轻,则可能予以免除处罚或施以较轻的刑罚。 反之,若法院裁决有罪,从犯便须承受与其犯罪事实与情节相适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犯取保候审期间有效吗 从犯亦可获准取保候审,若在整个过程中未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取保候审规定,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受到拘留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可行使独立附加刑的罪犯、被告人;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害性时,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妇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同样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时,也应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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