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共犯量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共犯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立了关于危险驾驶罪共犯的相应量刑准则,这主要是依据行为及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实践中,倘若机动车的所有权者或者管理者对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这样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过失甚至是直接责任,那么依据该条款,他们将会受到拘留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 然而,若这些行为同时涉及到触犯其他法规的情节,那么就会按照更重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衡量,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所实施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否还有其他符合其他刑事规范的行为等等,法官会根据事实情况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专门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分子,将依据其行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事实、犯罪情节等诸多因素,给予适度有区别的严肃惩处,具体方式包括短期监禁(即拘役)及相应数额的罚金处罚,同时也须承担余波未了的其他法律义务所对应的更严重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法官在裁决量刑时,会全面权衡涉案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周围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的各种因素,以确保司法公正,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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