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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判给母亲后,父亲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一、离婚后孩子判给母亲后,父亲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父母离婚并未切断其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仅能终结其作为配偶的身份。

子女无论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继续生活,依然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

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法律条文关于父母与子女间权力与义务的规范,依然适用于离异家庭中的亲子关系。

即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也不会消除。

离婚后,父母均需承担抚养子女成长及提供教育产生费用的同等责任,无论子女归属何人监护,另一方亦必须支付相应的生活及教育费用。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可行使吗

在离婚关系确立之后,非监护身份的父母仍然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利,此乃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益。

然而,如果探访人员出现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其对子女的探望活动将受到限制乃至暂停:

首先,探望者本人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其次,若探望者身患重大的传染病或是其他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再者,探望者在履行探望义务过程中,实施了对子女造成伤害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子女权益构成侵害;

又如,探望者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已经严重恶化,遭至子女明确抵制探望的情形;

最后,在任何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情况下,也应暂停探望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一般多少钱

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额度,我们通常会根据孩子们实际的需求、由您与配偶共同承担的抚养责任以及该地区实际的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在此前提下,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来说,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一般可以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计算。然而,如果您需要同时承担两位或更多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这个比例则可以适度地提高,但是请注意,最高不能超过您每月总收入的50%。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的金额就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然后按照上述的比例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孩子生病、上学等实际需求超出了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额,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经济状况出现了重大变化,此时,您都有权提出变更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的请求。

父母离婚不改变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子女仍是双方共同的孩子。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无论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仍需承担同等责任,支付相应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法律对离异家庭中的亲子关系仍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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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7: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