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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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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竞合的概述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举例说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法条竞合种类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

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

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

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 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

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

(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各种特殊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第140条是一般法,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它各条是特殊法,其法定最高刑有的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有的则很轻,例如,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149条规定,实施特殊法上的行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可以适用第140条一般法:

1、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具备刑法第148条的全部要件,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按第140条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上述第141条至第148条的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具体说就是,特殊法重的,适用特殊法。一般法重的,适用一般法。

四、文章赏析

浅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法学论文

[内容提要]民事责任作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民事权利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违反义务和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其责任亦不同。为了正确把握民事责任的特点和对责任形式的准确运用,依不同的标准作了科学分类,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如依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等6种分类。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由一个法律事实符合一个法律规范规定的某一个要素而产生一种法律后果的,有时则可能是由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要素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区别不同、时效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要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同时负有合同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并且有对该义务违反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合同和侵权法规定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条件。第三,须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下违约并造成他人权利的侵害,若仅依违约责任于受害人有明显的不利。侵权责任和违约竞合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变样的原因中有相同之处,是他们都是由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并且这个同一行为引起的两种责任是相互联系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相互冲突的,不能相互吸取也不能相互并存。我国合同法第122字规定:“因当事人一定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认了责任竞全的构成要件,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责任竞合只允许受害人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起诉讼请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是一种缺陷。

[关键词]民事责任侵权违约竞合选择

民事责任作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民事权利行为引起法律后果,因违反义务和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其责任亦不相同。学理上为了正确把握民事责任的特点和对责任形式的准确运用,即依不同的标准对它作了科学的分类。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有:

1、依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2、依据承担责任适用的原则不同,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依据承担责任的过错原因是否涉及双方当事人,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4、依据应承担责任人之多寡及其内在关系的不同,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5、依据责任给付内容的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依据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是民事责任制度中最常见的分类,合同责任,是对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因违反合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非合同责任,也叫合同外的责任,顾名思义,就是指除合同责任外的民事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包括因违反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违反扶养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等

[1]。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由一个法律事实符合一个法律规范规定的某一个要素而产生一种法律后果的,有时则可能是由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要素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的,前者情况比较简单,适合单纯的责任承担,后者则情况比较复杂,属于法律上之竞合情形[2],下面就有关责任竞合问题作些说明。

一、竞合、民事竞合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各种表现

“竞合”一词,有“争执与合并”或并存之意。法律上所称“竞合”,从不同角度有不同解释。有从权利竞合角度解释“竞合”为两个以上的权利并存于同一物之上而互相冲突的状态;有从规范(或法条)竞合角度解释“竞合为一个不法行为,有数个法条之规定对其适用,但在裁判上则仅能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亦有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解释“竞合为依同一的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之状态同时并存于同一当事人之间。综上所述,竞合作为法律上的一般概念是指基于同一目的的一个法律事实,适合于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于同一当事人间产生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而在裁判上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

根据竞合的一般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竞合的发生是由基于同一目的的一个法律事实引起,但这同一事实具有两重性质。第二,有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资适用并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产生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在并存的两种以上的不同法律后果中,裁判上仅取其一而排除其他[3]。

竞合就权利方面说,一般称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但从义务人方面并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在民法上是对民事责任竞合的简称,又可称之为责任混合或责任并存。它是指同一个不法行为之法律事实适合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要件引起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法仅就其一承担的责任承担形式。民事责任竞合在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违反合同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竞合。违反合同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竞合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这种基础法律关系有为合同之债的关系,亦有为自份债的关系。但发生的直接原因则既表现为对债的违反,又表现为对法律规定一般义务的违反。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情况主要有:一是在租赁合同中,承担人故意毁坏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害或出租人故意或过失出租有假庇的租赁物于承租人而伤害其身体的,他们的行为既表现为对租赁合同的违反又是对相对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犯,同符合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规定成立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的责任的要件,因而发生竞合。二是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故意或过失出卖有害健康的物品于买受人而致其身体受损害的或买受人到期应交付货物而未付却以欺骗手法使出卖人许其延付而后来又不得受其清偿的,他们的行为也同时表现为对买卖合同义务的违反和相对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时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规定,故同时成立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从而发生二者的竞合。三是在寄托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受托物而使其损坏的或是在医疗合同中医师为患者施行手术因过错而误伤病人的,依合同法和侵权法规定也能同时成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而使二者发生竞合。在其他合同中因故意为加害给付或因重大过失所为给付造成相对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同时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情形亦可产生二者竞合

[4]。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两种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义务内容的区别,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第四,时效的区别,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但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争议使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第五,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的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第六,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方法来解决。第七,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第八,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在合同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依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但是,代理人或者使用人实施侵权行为给被代理人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九,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三、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件及原因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是一种责任竞合,指的是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我国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适用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是由于主体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产生了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单纯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来比,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具有形式多样化,处理起来较为复杂[5]。故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同时负有合同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并且有对该义务违反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合同和侵权法规定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条件。第三,须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下违约并造成他人权利的侵害,若仅依违约责任于受害人有明显的不利。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多样的原因中有相同之处,是他们都是由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并且这个同一行为引起的两种责任是相互联系的。具体竞合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第一,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违约行为)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行为)。如:出租人没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而使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原因,使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是后果。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对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并不存在故意,仅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侵害债权人人身、财产权益。第二,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

法条竞合相关词条

  • 过失竞合犯

    竞合过失犯罪,是传统刑法理论上所论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在我国,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应各自承担责任。

  •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是指主体为一人,但其所犯之罪有数个,依据刑法理论上最终为一罪或数罪。

  • 包容竞合犯

    包容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

  • 交叉竞合犯

    交叉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

  • 想象竞合

    想象竟合,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 罪数

    罪数,是指主体为一人,但其所犯之罪有数个,依据刑法理论上最终为一罪或数罪。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于某种情况既有一般法规定,又有特别法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确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是因为特别法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如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根据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特点,对海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果与合同法不一致,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

  • 责任竞合

    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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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