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转包分包纠纷 |
解答 |
一、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对于转包行为,因为其属于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即从被转包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起,如果两年内未发现其转包行为,事后即便发现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二、追究工程转包有时效吗 关于对工程转包行为的法律时效性,我想在此给出明确的说明。 首先,对于转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是从存在转包行为的建筑工程正式完工并通过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若合同中约定的总工程量尚未完全执行完毕便提前解除了或结束了合同的履行,则自该合同解除之日或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如果该违规行为在两年内并未被有关方面发现,我们将会停止为此类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特别是涉及到金融稳定与安全,并且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时,那么这一时效性的时间将会被延长至五年之久,除非适用的法律对此作了特殊的规定。 最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转包”。 转包就是指承包商承包了工程项目之后,违反了原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使得它所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或者将这些工程项目拆分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配给了其他承包方或者个人来进行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转包行为,因为其属于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即从被转包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起,如果两年内未发现其转包行为,事后即便发现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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