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如何正确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确定,需遵循以下条件: (1)并非有效合同中的承包人,而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称谓,直接称之为施工人。 (2)该承包人存有违法行为,即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尽管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然而由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活动,因此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4)该承包人与上位承包人(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若属于上位承包人的下属部门或受雇佣、委托代理人员,则不得被视为实际施工人。 针对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实际施工人应优先向合同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益。当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时,首先应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提出诉求,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益的主要途径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也有权将发包人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而发包人仅需在拖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吗 在工程实践中,作为施工主体的实操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地履行其工期承诺,就要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害。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均需对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持续履行其义务、采取措施弥补瑕疵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管辖法院怎么判 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时所应适用的管辖法院,通常须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首先,若当事人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争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争议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性质的,那么应将争议提交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此种情形之外,还面临着多种复杂状况,如下述几种:其一,若确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存在,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再者,倘若实际施工人针对的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此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便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需满足:非有效合同承包人,违法无资质施工,与发包人形成实际权利义务关系,非上位承包人雇佣或代理。追讨工程款可向合同相对方或发包人提起诉讼,法院可追加相关方为被告或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