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离婚放弃抚养费,能否再次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调解离婚放弃抚养费,能否再次起诉 在经过充分的调解之后,您选择了放弃抚养费的支付。 然而,我们必须告诉您,如果在签订调解协议后,您再次决定对抚养费的事宜提起诉讼,那么这种做法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然而,如果您与对方在离婚过程中,就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或收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出的明确声明表示您希望不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但在后来的日子里,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的经济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提供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子女必要的生活及教育需求,这时,作为当事人,您的未成年子女就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未能抚养他们的一方,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根据该法典之规定,关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经过父母双方的共同协商。 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向法院申诉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家长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个方面因素,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具体而言,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家长来说,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率进行计算并支付。 而对于需同时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家长,抚养费的比率则可以适当上调,但一般来说最高不应超过他们每月总收入的50%。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长,抚养费的数额则可以按照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参考标准,参照上述计算方式进行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的比率还可能被提高或者降低。 最后,父母双方还可以订立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所有的抚养费均由这一方承担。 然而,当这一方的抚养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子女们正常的成长发育所需费用,从而严重影响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的时候,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个协议。 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1)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支撑当地的实际生活开销; (2)因为子女患有疾病或者需要接受高等教育,实际需要的抚养费额度已经超过了原定金额; (3)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必须增加抚养费,这些情况都可视为符合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调解离婚放弃抚养费还能再起诉吗 通常情况下,即使在调解离婚期间保留了对孩子抚养权的放弃权力,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次发起起诉程序。 在夫妻离婚以后,倘若其中一位家长获得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将负有提供适当金额或全额生活费以及教育经费的责任。 具体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时间段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协议; 若协商无果,则由法庭进行判决。 经过上述交流过程,不论是否达成了协议或做出了判决,均不应妨碍到子女在未来任何时候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所签署协议或所形成判决原本约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当对方未能履行抚养费用的缴纳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有关抚养权争议的起诉流程如下: 首先,原告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法律意见书及其相关证据资料; 其次,人民法院在接收原告递交的文件与材料之后,将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如条件满足便会予以立案受理; 再次,法院将会以邮寄申诉书的形式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 随后,被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回应此案并作出充分的辩护; 接着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最后,法院会依据事实证据做出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经过充分的调解之后,您选择了放弃抚养费的支付。 然而,我们必须告诉您,如果在签订调解协议后,您再次决定对抚养费的事宜提起诉讼,那么这种做法通常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然而,如果您与对方在离婚过程中,就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或收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出的明确声明表示您希望不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但在后来的日子里,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的经济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提供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子女必要的生活及教育需求,这时,作为当事人,您的未成年子女就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未能抚养他们的一方,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根据该法典之规定,关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经过父母双方的共同协商。 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向法院申诉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家长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个方面因素,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具体而言,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家长来说,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率进行计算并支付。 而对于需同时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家长,抚养费的比率则可以适当上调,但一般来说最高不应超过他们每月总收入的50%。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长,抚养费的数额则可以按照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参考标准,参照上述计算方式进行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的比率还可能被提高或者降低。 最后,父母双方还可以订立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所有的抚养费均由这一方承担。 然而,当这一方的抚养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子女们正常的成长发育所需费用,从而严重影响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的时候,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个协议。 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1)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支撑当地的实际生活开销; (2)因为子女患有疾病或者需要接受高等教育,实际需要的抚养费额度已经超过了原定金额; (3)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必须增加抚养费,这些情况都可视为符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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