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有贷款的房产如何公平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时,有贷款的房产如何公平分配 当夫妻在离婚之时,如若房贷尚未结清,而此房产是夫妻共有之物,则首先需要明确离婚之后,房屋究竟归何人所有,随后剩余的房贷将由所有该房屋的人士负责偿还。 然而,该房屋所有者亦须依据房产价值以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适当的财产补偿。 1、首先,您可以选择提前清偿拖欠银行的贷款,然后解除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如此便可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我们的婚姻问题的过程中,将涉及其房屋的归属问题一并处理妥当; 2、其次,如果在双方离婚以后,其中一方或双方仍然希望延续并偿还贷款,直至贷款全部结清并且他项权登记被注销,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来予以解决。 只不过这种约定仅能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对银行并无特定的制约效果。 原因就在于,此房屋是由夫妻中的一方为购买,它属于我们共同承担的债务。 因此,作为共同债主,无论我等夫妻之间对于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受义务有着如何的约定,皆不可凭借此条款而对抗银行。 换言之,倘若在离婚之后购得该房屋的一方无力负担房贷,银行仍旧有权向其另一半追究责任。 若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代替另一方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之后,这位替代还款的人士便有权向另一方索回代偿的款项。 3、最后,针对夫妻在结婚之前,由一方签订并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相应的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还款的情况,在离婚之际,此不动产应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如何处置。 若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需要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该不动产的归属,对于尚未还清之贷款,应视为不动产归属一方的个人债务。 而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归属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而言之,在面临离婚且房屋尚有贷款的情况下,房产的分配方式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时,有什么财产是个人不能分割的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以下各类财产属于单方私有之物,不得在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进行财产分割: 1.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之前各自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2.其中某一方特有的生活必需品或工具等; 3.因个人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相关赔偿金、补助金及抚恤金等; 4.经合法遗嘱确认或由赠予协议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的特定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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