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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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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涤除权与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但是,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一般说来,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时,其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涤除权与别除权的区别。 别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规定,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对特定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的权利。可见,从权利主体上讲,涤除权属于抵押物买受人的权利,而别除权属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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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