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变更的。 若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话,同样有权提交至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变更抚养权事宜。 在此需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孩子的父母一方可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申请: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由于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同居者未能履行抚养职责,甚至实施虐待子女的行为,亦或是与孩童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若是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有充足的经济实力抚养; (四)具备其他客观的理由,需要更改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权利 离婚之后,孩子们的看望参与权这一权益意味着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那位父或母,有权利与他们的年幼孩子进行探访、保持联络、定期见面、有深度的交流和互动甚至短期内共同享受生活时光等行为。 从法律理论出发去解读,看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亲权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必定拥有这项看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有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变更。如果某位父母因为患上严重疾病或者身有残障而无力负担养育子女的责任,或者另一方对待孩子的行为违反了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教育伦理规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抑或是孩子在年满八周岁之后,表达出自愿改变目前生活环境的愿望,并且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经济条件和心理素质,那么他们都有权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都应该始终把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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