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轻伤刑事案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一级轻伤刑事案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倘若一位公民有意对他人人身进行侵害,进而导致受害者达到一级轻伤(即重伤级别)程度的损害后果,则该性质严重的行为无疑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这一条款,对于承担此种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值得强调的是,法庭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还要综合考量许多具体情况,例如犯罪的动因、实施方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所有的因素都可能会对罪犯最终所受的惩罚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一级轻伤刑事拘留多少天 当行为人的暴力行径导致受害者轻伤等级达到1级时,可能面临7天至37天的拘留期。具体规定如下: 1.轻伤等级达1级的伤害案件,通常已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涉案人员被捕,将被依法实施拘留措施; 2.公安部门对于正在拘留在押的嫌疑人,如认定有必要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审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间,但最长不超过4个工作日; 3.若嫌疑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情况,其申请逮捕的时间可进一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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