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重组还是原来的法人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一、企业破产重组还是原来的法人吗 当公司进行破产重组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一定维持不变。 在此期间,公司的股份分配及管理体系极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变革。 通常情况下,若清算方案并未触及到法人实体的改变,原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得到保留。 然而,如若重组导致公司的本质属性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根本性转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可能需要相应地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企业破产重组所欠债务怎么办 在实施破产重组程序之际,自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投票表决通过之后,债权与债务的处置均应受该重组方案的约束。 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首先,如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当前到期且已到偿付期限的所有债务,同时其资产数额低于需清偿全体债务的数值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那么即当该企业法人出现一般性的破产原因之时,便可对其实施重整举措。 其次,当企业法人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存在时,企业法人即使并未达到破产理由的标准,但因存在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为了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导致破产清算或和解事项需要进行,因此亦可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以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问题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在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申请流程之后,尚未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该债务人依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通常情形之下,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并展开重组之后,原先所背负的债务仍须加以清偿。然而,债务的偿还主体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在此过程当中,往往会建立起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以该组织代替债权人参与到重组计划的设计以及全过程的监控之中。重组计划包含有可能用以偿还债务的诸多选项,如:1. 债务减免:即债权人可能决定降低部分欠款的数额。2. 债转股:即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份。3. 部分偿还:企业按照特定比例对债务进行偿还。4. 新的资金注入:通过吸引新的投资方或者资金来源来偿还债务。然而,具体的债务偿还方式及责任分配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诸如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组计划的详细安排等等。 在公司破产重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变更。若重组不触及法人实体变更,原有法定代表人可能保留职位。但如果重组导致公司本质或组织形式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必须调整,以适应公司新的结构和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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