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认罪认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上诉不加刑适用于认罪认罚吗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大多数确知审判责任建立的情况类型中均适用。在那些已经确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及被告对其承担责任,并愿意接受惩罚的案件中,若被告方申请上诉,那么二级法院不可加重被告人所负担之刑事责任及其处罚力度。 然而,如果在这类案件中,存在于法庭确认之前的新犯罪行为且尚未予以指控或修订起诉书,在该种情形下,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补充起诉以维护公平正义。这样做的初衷,便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告人得以向上诉法院表达意见,并确保司法机构公正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普遍适用于审判责任明确案。被告认罪且愿受罚时,上诉不应增其刑责。但新罪行于庭前未指控者,检察机关可补充起诉,以维护正义。此举旨在保障被告上诉权,促进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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