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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子居住权到期后应如何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一、房子居住权到期后应如何处理

居住权期限一旦届满,则该项居住权自动消亡。

当居住权消失之际,必须迅速进行注销登记手续。

所谓“居住权”,乃指身为权利持有者,为满足日常生活之所需,依据契约约定或遗嘱安排,依法设定于他人已享有权属之住宅上的占有与使用权。

设立此等居住权之人,应以书面文件订立居住权协议。

通常情况下,居住权合约须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一)界定当事人姓氏或其单位以及居所的准确信息;

(二)明确住宅所在地点的具体坐标;

(三)提出关于居住所需条件及相关细节要求;

(四)确定居住权有效期的具体时间框架;

(五)提供处理争议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此需注意,无论是否有偿设立居住权,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新的约定,否则皆应实行无偿设定原则。

欲启动居住权设置程序,相关当事人需向注册机关提交居住权登记申请。

只有从提交申请之时起,居住权方能正式生效。

此外,居住权不得以此方式出让、继承给其他人。

设立了居住权的住户不得将该住宅出租,但如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上述禁令可不予执行。

居住权期限终止或持有居住权的人士离世,也即意味着居住权随之丧失。

同样,居住权消失后,应当立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子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房屋居住权乃用益物权之一,意为对他人拥有之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利用之权利。

居住权以何者为依据设立,既可以依照遗嘱或遗赠,亦可以根据合约约定而定。

对于无房产权的个人而言,享有使用房屋之权益也是可行的。

房产所有者在将其物业出租予他人时,并不会因此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若欲设立居住权,则需向县级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待登记完成之后,居住权方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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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