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适用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不适用条件是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将不会适用刑事拘留措施: 1.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极为轻微且影响不大,经判断不应认定为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不适合实施羁押的女性; 3.在执行拘留程序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的; 4.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任何不符合拘留法定条件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立即释放在押人员。 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告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人员的羁押状态。 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扣留的人士,认为他们需要接受进一步逮捕调查时,应该于扣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复。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在七日内予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刑事拘留: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不需要逮捕的,以及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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