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一、借款合同中有哪些无效条款 借款合同中,存在以下几个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条款的情形: 首先,若相关条款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范畴,即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文指出,倘若此类条款在借款合同之中,明示或隐含地触犯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此种规定并未包含任何例外情况,使得该行为得以继续生效,那么这些条款便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借款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严重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习惯,同样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这些条款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若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是由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蓄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四条文规定,这类条款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举例来说,若借款合同中的利率远远超过法定利率的最高限额,或者合同中包含了不公平的条款,比如强制要求借款人支付高昂的违约金,或者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等,这些条款都有可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严重背离公序良俗,因此而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众所周知,借款合同是允许订立违约金条款的。 当借款人为借款合同期满却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合同双方在约定中有明确的违约金内容,则需依约履行支付违约金之义务; 而对于未作约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支付逾期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现行的《民法典》并未对违约金实施方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进行任何限制。 由于违约金条款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了利息或者罚息以及违约金,那么理应认可上述约定的法律效应。 透过这一点我们可以观察到,违约金与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能够并存且并不相互矛盾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借款合同中违约金多少法院支持调解 在涉及到借款合同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关于违约金的数额能否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及调解,需要结合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一般而言,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适度的削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依据实际损失作为基准,同时考虑到合同的履行状况、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收益等多方面的因素,按照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来进行权衡与考量。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应当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样的比例被视为在合理范围之内,更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准则,如果违约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那么法院将会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反之,如果守约方能够证明违约金的设定是合理且公正的,那么法院同样有可能给予支持。因此,对于每一起事件都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借款合同中,无效条款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背离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如利率超限、不公平违约金或提前还款条件等,均可能违法或悖公序良俗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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