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有公公婆婆名下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有公公婆婆名下 若该房屋登记于公公婆婆之名下,则此套住房常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作出划分。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必须遵循登记制度为依据,也就是说,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二人的法定财产权益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夫妻离婚,子女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考虑子女抚养权时,幼儿更亲近母亲,但满八周岁后,孩子意见成重点。需评估父母抚养能力和孩子成长环境,如经济、生活和教育资源。稳定且有益的成长环境是关键,不良因素可能影响抚养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在夫妻进行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现有债务问题往往采取以下处理原则: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遵循公平正义之原则,由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反之,若系某一方当事人个人债务,则理当由其独立承担。在此中,所谓的“共同债务”主要指那些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由我市夫妻共同达成共识而产生的负债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房屋登记在公公婆婆名下,则通常不被法律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法定财产范畴,无法直接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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