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有无罪释放的可能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无罪辩护 |
解答 |
一、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有无罪释放的可能吗? 在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后,有无可能实现无罪释放? 当刑事案件经过侦查程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若经检察官审查后确认犯罪事实不足以为凭,法律规定此时应立即启动无罪释放程序,或由相关司法部门对其进行前期调查措施。 另外,公安机关在开展侦破工作结束之后,将会依法将所获取到的调查报告材料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审查和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需针对某些事实情况展开补充侦查的话,可以适当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补充侦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如果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旧认定该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那么就有必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审讯者尚处于押状态,那么应遵循相关程序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案子到了检察院会怎么处理 案件已然向检察机关递交,这意味着公安部门已完成对于该案的全面侦查、举证和取证工作。现检察院需要负责依据法律规定,将涉及违法行为的科罪诉求付诸法律行动。所有需要提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必须经由检察院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及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一时间将案子移送具体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子,应该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案子到了检察院了是不是要请律师醉驾 醉酒驾驶案行至检察院审理阶段,聘请律师则显得尤为重要。律师有权接触并查阅本事例所涉的各类资料,以便更深入地理解此案的详情,对所有法律证据进行谨慎研究,评估其合法性及充足程度。在这个关键的审查起诉环节中,律师可向嫌疑人无偿传达关于法律意见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中包括是否可能存在减缓或减轻惩处的特定状况等内容,同时也能适时地与检控官展开沟通,进而提出有利于嫌疑方的辩护立场以及论点。假如嫌疑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属于较为轻微的事例,律师甚至可通过努力帮助获取相对不起诉等较为理想的结果。总的来说,争取律师的实质参与,不仅对维护嫌疑人人权起着关键作用,而且会为该案的公正审判带来坚实的后盾。 刑事案件经侦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官确认犯罪事实不足,应启动无罪释放或前期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完成侦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同级检察院审查。检察官审理中如需补充侦查,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但最多两次。若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被审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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