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有没有赔偿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赔偿 |
解答 |
一、非法拘禁罪有没有赔偿金 在非法拘禁罪中是否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在涉及到非法拘禁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赔偿之情况下,该国将负有责任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消除影响; 其次,恢复名誉;再者,进行公开致歉。所谓消除影响,系指由国家机关承担起的特定职责范畴,以消除因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及荣誉权所引发的各类负面影响,从而达到对受害人名誉与荣誉的有效补偿;而恢复名誉则是指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得以恢复至原有状态;至于公开致歉,则是向受害人表达诚挚的歉意,以弥补过错带来的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时间是怎么要求的 在构成非法拘禁罪时,一般的拘留期限通常被规定为24小时。 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况,则该上限可能会被突破: 1、犯有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或1次非法拘禁多达3人的现象; 2、在非法拘禁期间,施行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3、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者受伤残疾,甚至丧失生命,抑或是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4、出于索还债务的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存在上述任一情节;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为无辜之人却仍进行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山东省量刑标准是多少 在中国山东省境内,对于非法拘禁罪行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定。一般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若存在殴打及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进行相应的从重处罚。若是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者重伤,那么判刑幅度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倘若非法拘禁涉及到他人的死亡事件,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国家级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而涉及非法拘禁罪行的事例,同样需依法进行从重处罚。在实际量刑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非法拘禁所持续的时间、采用的手段水平高低、是否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因素。举例来说,若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多次施行非法拘禁,都将导致刑期的加重。 非法拘禁行为且符合赔偿条件时,国家应负责赔偿。赔偿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致歉。消除影响指消除侵犯名誉权、荣誉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名誉指采取措施恢复名誉;公开致歉指向受害人表达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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