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车买卖合同代签无效出自哪条法律法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代签无效出自哪条法律法规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的代签效力问题,源自于哪条法律法规? 此段文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关于代理权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这些状况会导致负载他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失效: 首先,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其越出于他所被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甚至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相对人却明知或理应知晓该点时; 其次,当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再者,如果合同的约定违背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最后,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也可能导致此类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二手车辆的交易协议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点才能具备合法有效性: 其一,协议各方在签署时均清晰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 其次,参与签约各方都必须拥有符合一定标准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该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不得违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任何强制性的条例; 最后,协议中如有其他法定必备条件也需得到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二手车买卖预售合同如何签订 在签署二手汽车买卖预售合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确保合同主体清晰明确,买卖双方的个人身份资料务必做到准确无误。其次,对于车辆的各项基础资料,例如车型款式、车架号码、发动机序列号以及实际行驶里程数等,都需要详细地列举出来。接着,关于交易价格方面的内容要明了易懂,包括预售价格、定金金额及其支付手段、尾款支付的具体日期与方法等等。另外,关于所出售车辆的状况描述也要做到精准无误,例如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或者是否进行过维修保养等细节问题。然后,双方对于交车的时间和地点务必要达成一致共识。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有一方产生违约行为会面临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最后,合同必须经过买卖双方的亲笔签名或者加盖公章,以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代签效力问题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涉及代理权。若行为人无代理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而相对人知情,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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