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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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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的特点

1.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

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刑事处罚的类型

一、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二、附加刑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刑事责任的形式即为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制裁手段,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都是实施应受谴责行为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都是对实施不良行为进行的不利处分,都是对受制裁者的权利、义务发生不利影响,因而都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同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受法治原则的规制,也就是说,两者均受“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原则的支配,均奉行“国家追究主义”(非法定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处罚均不能转让。但两种处罚又是性质相异的制裁手段,因而存在诸多不同点:

  1.制裁原因不同。

从法律上说,刑罚只能对犯有罪行、触犯刑律的人适用,无罪的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政处罚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就可以对之适用。从理论上说,刑罚只能在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或具有极端的反社会性质的情况下适用,而行政处罚只要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或一般的反社会性质的情况下就可以对之适用。

  2.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刑事处罚权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设定,实施刑罚原则上只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权的设定除了行政处罚法之外,还有众多的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设定。

  3.行使制裁权的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而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并且,特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来行使,人民法院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4.权力的性质及行使规则不同。

刑事处罚权属于司法的范畴,实施刑罚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行使刑事处罚权应当遵循司法权的运作规则,它所追求的是司法权的价值目标,而行政处罚在我国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处罚应遵循行政权的运作规则,追求行政权的价值标准。

  5.责任主体的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都由违法行为者承受,但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承认团体责任,而刑罚的责任主体一般是个人,单位成为刑罚主体只限于某些特殊领域。

  6.制裁的手段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

刑事处罚相关词条

  • 主刑

    刑法规定,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等。其中,死刑是最重的刑罚,又称“最高刑”或“主刑”。死刑是一种永久性刑罚,具有绝对的威慑力,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的罪犯,以及保护社会的安全。死刑的实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在合法程序和完整的证据基础上,经由具有主管权限的有关机构审批,经法院作出判决,最终由相关机构执行,而且死刑只能施行在极少数的罪行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死刑应当确保人权的尊严和安全,拒绝滥用死刑。

  •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只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宣告,但对犯罪人不判处任何刑罚。对于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或其他情节,不用接受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招远麦当劳故意杀人案

    2014年5月28日晚21时许,为宣扬“全能神”邪教,发展成员,张立冬等六人在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当天21时19分,招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在麦当劳快餐店内有打架的”,21时23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制服,将受害人吴某某送往医院治疗。21时48分,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除犯罪嫌疑人张立冬的儿子张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外,其余5人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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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