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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不算强奸罪
分类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解答

一、哪些情况不算强奸罪

在哪些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1.与未满十四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依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表示同意,同样构成强奸罪。

然而,如果幼女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外貌装扮显得过于成熟,并且她有意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自愿或者主动地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尽管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男方显然对女方的幼女身份毫不知情,因此将此行为判定为强奸罪似乎并不符合该罪行的主观明知要件,故不应将之视为强奸罪。

2.遭受强奸后再次自愿与同一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女性首次与某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被迫为之,但是她并未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她多次自愿与该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在熟人之间较为常见。通常来说,女性会先表达出拒绝的态度,然后再自愿接受该男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是否存在强迫的事实难以取证。

此外,先前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大幅度减轻,而且男方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相对较轻,因此,此类情况也不适宜被判定为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八种情形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裁决;

其次,行政机关在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处理上所作的调解及其他现行措施;

接着,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因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职权而采取的行为;

第四类是行政机关针对广大公众发布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

此外,行政机关施行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辅导性举措以及拒绝接受民众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再次处理亦在此列;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所做出的相关处理,以及其他不合乎《行政复议法》规范要求的行政行为也将被排除在外。《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用本法。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不应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况包括:若男方不知女方为未满十四岁幼女,且女方外貌成熟、隐瞒年龄,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因男方无主观明知,故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女性在遭受强奸后若未报案,后续自愿与同一男子发生性关系,且强迫事实难以取证,后果较轻,亦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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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