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职务的员工,以职位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据为已有,并且该行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界定,关键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通过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占行为,同时还需要确认其所侵占的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占有,并且必须满足数额达到了法定明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不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行驶过程中构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被告者,如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那么法院在进行量刑之际,将不适宜判处其缓刑:首先,肇事之后逃逸的行为,或者由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等极端事件的;其次,多次逾越交通规则并曾遭受行政制裁甚至于以前曾以交通肇事罪名而遭受刑事判决的;最后,当被告者具备赔偿能力却拒绝履行足额赔偿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中山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职务侵占罪在中山地区的立案审查准则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是相同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单位的职员,出于职业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法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情况下,其涉案金额若达到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就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并不仅仅依赖于侵占行为的存在,还必须同时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关键要素。即使侵占金额尚未超过六万元人民币,但如果存在多次侵占行为、手段极其恶劣等严重情节的话,同样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每一个具体事件的判断,都需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如侵占手段的性质、对单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等。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员工利用职位便利,未经授权将单位财务据为己有,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法律界定关键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通过职位之便实施侵占,所侵占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且数额需达法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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