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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后能见什么人员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取保候审后能见什么人员

取保候审期间可接见的人员范围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嫌疑人享有与外界沟通交流的权利。

具体来说,嫌疑人在被首次询问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为其代理,担任辩护人。而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嫌疑人有权利与辩护律师进行见面交谈。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与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联系。若其他辩护人得到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取保候审手机是否会被监听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士而言,其所使用的手机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被监听。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他们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区;

其次,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出现变更的情形时,须在得知相关变化后的24个小时内,向负责监管的执法机关进行详细汇报;

再次,当接到传唤呼叫时,应立即到位接受询问调查;

此外,他们还禁止通过任何方式去妨碍证人提供证言;

最后,他们也不得为了逃避罪责而毁灭、伪造相关证据,亦或互相串通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是必须有对方的谅解书吗

在涉及到刑事事例中的取保候审问题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书并非为必要条件。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主要应遵守如下几个原则条件:即首先,该刑事责任者可能会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其次,罪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责,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能采取较为宽松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再者,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以避免对她们及孩子的生活带来进一步的影响;最后,若事例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来推进事例的进程。当然,在某些特定事例中,被害方的谅解书或许能够对取保候审的申请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决定性的必备条件。司法机构会根据整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例如,当事例性质较为恶劣,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下,即使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书,也未必能够顺利通过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可与辩护律师见面交谈,律师也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及通讯。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或检察院批准后,也可行使相应权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与外界的正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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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7: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