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以不报到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可以不报到吗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不履行报到义务? 取保候审制度并不允许当事人无视传唤而不前往报到。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规定:倘若被取保候审者的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情况报告给负责执行该措施的执法机构;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区域;若接到传讯的通知,应立即出庭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针对尚未遭受牢狱之灾的刑事被告者,为了防范其借机逃脱侦查、避免起诉以及公正审判的嫌疑,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从而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召唤与询问的一种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刑事法律措施。关于保证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如下:首先,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相关条款的职责;其次,在发现被保证者有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触犯本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若被保证人确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行为的事实,并且保证人未尽到应有保障义务,则对保证人进行经济处罚,如果责任重大且情节恶劣,甚至可能引起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年后就没事了吗 取保候审之期设定为整整一年时间,然而该期限届满并不等于相关事例必然终结。事实上,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刑事法律中的强制性措施,而并非对事例所做的最终处置决策。在此期间内,司法部门将持续推进事例的调查工作。若经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证据确凿且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则此事例将会被移交至下一阶段——审查起诉环节,并进一步步入审判流程。反之,若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此事例有可能会被撤销。然而,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若办案机构尚未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被取保候审者有权请求解除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的具体状况,须依据事例的调查进度以及证据情况来进行判断。 取保候审制度要求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变更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所在市、县。接到传讯应立即出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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